【基本案情】
2022年年初,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金壇區指前鎮解放村委承包耕種700畝農田。
2022年4月,周某經培訓取得植保無人機系統操作手合格證。
2023年6月,周某為方便農作而購買大疆T50無人機。
2023年7月12日18時許,周某在農田田埂上操作大疆T50無人機播撒化肥時,因疏忽大意,未再次確認安全范圍即操作起飛無人機,后無人機槳葉打到被害人徐某某,致徐某某左側腘動脈、腘靜脈斷裂,左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,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。
經鑒定,徐某某系大血管斷裂、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案發后,周某自首、認罪認罰。保險公司理賠后,周某另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。
【裁判結果】
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。宣判后,周某未上訴,檢察院未抗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
【法官點評】
隨著新興技術應用的發展,無人機技術已廣泛運用于農業、物流等越來越多的領域,繁榮發展的同時,傷人等問題亦日益凸顯,威脅公共安全。因此,在享受高科技成果的同時,無人機應用者亦應不忘樹立風險意識,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助推行業健康發展。
國務院、中央軍委公布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》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這是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首部專門行政法規,操控無人機亦應依法依規進行。
首先,多數類型的無人機操控須取得相應資質,個人操控植保無人機要經過培訓和考核,取得操作證書。為確保作業安全,應嚴格落實無人機操作規范的要求,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,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。操控無人機前須確保操作環境安全,切忌疏忽大意、過于自信,做到防范風險于先。
其次,實踐中操控無人機是存在一定風險的,無人機應用者應加強風險意識,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,以避免事故發生后受害者損失無法填補,也為防范風險提供保障。
近年來,國家安全機關查處多起無人機違規巡飛,拍攝涉密設施、敏感部位并在互聯網進行傳輸、分享的案件,這些違法行為對我核心軍事設施和重要地理信息造成了失泄密隱患,相關涉案人員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——刺探軍情,非法拍攝重要軍事設施。2021年11月,國內某軍事論壇發燒友羅某,為尋找較好談資,利用具備遠程高清攝像功能的無人機,對某新型軍艦進行非法拍攝,被國家安全機關發現查處。經相關部門鑒定,羅某所拍攝的照片和視頻涉及2項機密級軍事秘密和1項秘密級軍事秘密,最終羅某因“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”,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1年。
——窺視要地,違規采集敏感地理信息。國內某航測機構重要測繪項目負責人劉某,在未經審核、未獲許可情況下,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具有拍攝功能的無人機,對某重點涉密要害部位進行飛行測繪,拍攝多角度、高分辨率圖片信息,采集、存儲相關高精度航拍數據,造成重點技術安全風險,被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,及時消除失泄密風險隱患。
——擅闖禁區,私自上傳分享敏感數據。某公司職員李某、張某在執行公司安排的一項常規巡檢項目任務中,紀法意識淡薄,在未向屬地空管中心等部門申請、報備情況下,對我某軍事禁區進行巡飛采集數據,并將數據上傳至網絡云盤和微信群進行分享。經鑒定,李、張二人違規巡飛采集、網絡分享傳輸軍事秘密的行為已嚴重危害我國防軍事秘密安全,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,依法受到刑事處罰。
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》規定,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拍攝軍事設施、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:禁止非法獲取、泄露國家秘密,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。作為無人機設備使用人員,應遵守法律法規,規范自身行為注意禁飛區域,避免違法拍攝涉密場所。
——禁飛區域。為保護國土安全、重要軍事設施、特殊行政區域等設置的空域為禁飛區域。常見的禁飛區域包括機場及周邊區域、軍事禁區、軍事管制區、核設施區域、發電廠、鐵路電氣化線路等。
——禁飛要求。在未獲得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相關許可和授權之前,任何人都不得在禁飛空域內起飛無人機,更不得在禁飛空域實施拍攝、攝像、勘察、測量定位等行為。
——禁飛責任。違規在禁飛空域內巡飛無人機,將面臨警告并處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,沒收或銷毀無人機;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事故,需承擔民事責任;在管制空域起飛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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